加功自杀罪是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,或受他人嘱托,或征得他人承诺而将其杀害的犯罪行为。台湾刑法中杀人罪的一种。构成要件为:本罪的行为包括四种,即教唆自杀、帮助自杀、受嘱托而杀人、征得承诺而杀人分述如下,教唆他人自杀,是指他人本无自杀的意思,行为人通过诱发使其产生自杀念头而自杀。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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