驰名在先原则(FIRST TO BE WELL-KNOWN PRINCIPLE) 虽然没有注册,甚至没有使用,但一商标如果已在一个国家首先驰名,同样可以取得商标权利。这是商标取得保护的特别渠道,目的是为了弥补严格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有时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。该原则由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1925年海牙文本首先规定的,最早只适用于商品商标,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和《商标法律条约》将这一原则适用于服务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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