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一种刑罚。用荆条或竹板敲打臀、腿或背。
《新唐书·刑法志》:“至隋始定为: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”鲁迅《坟·论“费厄泼赖”应该缓行》:“民国的法律是没有笞刑的,倘有人以为肉刑好,则这人犯罪时就特别打屁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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