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因回避有因回避的对称。一种回避制度,即申请『到避的人毋需说明回避的原因及理由,英国对陪审官的回避即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两种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享有无因回避的申请权利,被告人可要求7名陪审官回避。法国也在《刑事诉讼法典》中规定,被告人或其律师、公设律师(公诉人)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,并不必说明理由。中国不采取无因回避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,并应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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